廣州追債公司糾紛訴訟中如何適用先予執行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17年5月3日 修改:2017年5月3日 所屬分類:公司新聞 訪問統計:703
廣州追債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第98條及《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06條、第107條的規定,先予執行的適用情況如下:
1.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③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④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2.廣州追債公司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中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3.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開庭審理后作出。在管轄權尚未確定的情況下,不得裁定先予執行。
4.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申請人負有給付、返還或者賠償義務,先予執行的財產為申請人生產、生活所急需,不先予執行會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5.廣州追債公司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