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約假破產真逃債的不法行為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17年9月20日 修改:2017年12月13日 所屬分類:公司新聞 訪問統計:805
目前,破產案件中的欺詐逃債行為十分嚴重。一些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終結后余債可免于清償的規定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優惠政策,廣州收債公司策劃各種欺詐逃債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職工利益,破壞經濟秩序,有些還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許下進行的。如不堅決打擊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法的實施將步入誤區。為此,新破產法草案中設置了較現行立法更為完善的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
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概述
撤銷權是指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破產無效行為則是針對民法通則、合同法中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在破產程序中的表現特點作出的強制性規定。相對而言,破產無效行為制度并無創新內容,而破產撤銷權則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所以本文重點論述撤銷權。
民法與合同法中均規定有撤銷權(下稱民法撤銷權),并不僅因破產程序的啟動而被排除適用(但需依相關規定行使)。廣州清賬公司破產撤銷權也是依民法撤銷權的原理產生的,但兩者存在一定區別。破產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特殊情況設置的,廣州收賬公司適用范圍同民法撤銷權有所不同。破產法規定可撤銷的行為(無效行為除外),在債務人有清償能力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屬于債務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如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權提前清償等。但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因違背公平清償原則,這些行為便屬于欺詐行為或偏袒清償行為,應予撤銷。民法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而破產撤銷權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此外,在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權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區別。
破產法以維護債務公平清償為首要目標,廣州要賬公司撤銷權則是維護公平清償的關鍵環節,故各國均將撤銷權視為破產法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美國著名破產法教授麥克拉蘭認為,可撤銷交易制度是破產法對商法最重要的貢獻,這不僅僅是因為該制度促進了破產法的平等分配原則,而且它減少了對債權人從智力競爭中得益的刺激,促進了合理的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