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逃跑,擔保人的責任承擔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18年1月20日 修改:2018年1月20日 所屬分類:行業新聞 訪問統計:741
債務償還期限已到,債務人逃跑,作為擔保人需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廣州收債公司擔保人承擔何種責任要視擔保條款而定。擔保責任分別有連帶責任(擔保人承擔被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其可直接將擔保人直接起訴)和一般保證責任(先向被擔保人求償,不足部分由保證人補足,如需起訴,其需先向被擔保人起訴。
其次,被擔保人逃跑并不影響起訴,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亦可據此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廣州清賬公司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廣州要賬公司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廣州收賬公司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